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电话:13911526629(微电同号)            律师机构: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
拜您所托  成您所愿!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52-6629
联系我们 >>
联系律师 >>

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邮编100027)

电子邮箱:morewin010@163.com

联系电话:13911526629

定金纠纷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61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当事人只有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则定金担保不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了对方,定金担保才能成立。

 

        定金罚则: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并且,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设置了双向惩罚规则,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证约定金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订立正式合同之前,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目的在于担保成功订立正式合同的定金。

        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等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有时候较短,不需要立约定金作为担保就能够快速完成。但在有些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过程可能需要持续一段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订立一些标的额较大的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作出了很多的必要准备,相互之间对于合同的大体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又存在一些未定细节还需要进一步协商,当事人都不愿意轻易放弃订立合同,但又不能立刻订立合同,于是就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2、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即将支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自支付定金时成立。当然,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故成约定金并非债的担保。

        3、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代价所设置的定金。如果当事人解约,则将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代价,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其作为担保方式之一,功能是担保当事人不至于轻易解除合同。当事人为了不至于损失定金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损失,从利益考虑出发,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解除合同的几率,促使合同的顺利履行。

        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但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虽然承担了定金损失,但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在守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担保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定金就是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是指以实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定金)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所派生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发票或收据)为主合同业已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生和独立存在,而是由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所派生。

 

        定金的性质: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于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主合同订立后,定金不予返还,而是转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的存在必定能够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精神以及我国的交易习惯和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需注意的问题: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了定金且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接受了定金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5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特别关注
合同房产
家事传承
公司商事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