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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的深度分析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2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一般特指没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前述主体之间的民间借款行为。例如:亲戚朋友之间的借款、商业伙伴之间的借款等等都属于此类。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有一个专用案由叫民间借贷纠纷。

   
    
二、借贷关系的证据

    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用以证明借款关系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见,债权凭证上一定要写清楚谁向谁借到多少钱之类的确切表述,而不能因为借款时关系好就写成“今借张总五十万元”等类似模糊不清的文字,况且,此类表述有歧义,“今借”可以理解为A向B出借款项,也可以解读为A向B借到款项,这样有歧义的表述很容易产生分歧,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最终甚至会吃哑巴亏。

   
    三、民间借贷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所承认的年利率最高为24%,当事人在借款时最好不要超过该标准,否则法律不予支持,还可能落下个“高利贷”的嫌疑。

   
    四、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最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俗地讲,民间借贷是向特定的对象借钱,非法集资一般通过媒体、手机、传单等途径公开宣传,利用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对象借款。民间借贷24%的利率受法律保护,而非法集资,哪怕1%的利率也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惯用的手法有:(一)承诺高额回报,编造一夜暴富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但都是拆东墙补西墙,最后潜逃案发。(二)编造虚假项目,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国家政策支持等口号,虚构投资项目、编造投资前景。披上互联网+的外衣,以金融创新为名义,假称新的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再用诸如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等各种新的名词迷惑群众。(三)虚假宣传造势,通常一掷千金,在繁华地段租赁写字楼,豪华装修作为办公地点,在电视、报纸、网络、户外等大量投放广告,甚至以聘请明星代言等方式骗取信任。甚至利用亲情诱骗,比如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利用网站、论坛、微信群或QQ群等传播集资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非法集资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当事人在从事民间借贷时一定要头脑清醒,别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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