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电话:13911526629(微电同号)            律师机构: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
拜您所托  成您所愿!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52-6629
联系我们 >>
联系律师 >>

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2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60号远洋国际中心C座(邮编100025)

电子邮箱:morewin010@163.com

联系电话:13911526629

婚前财产协议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4-02-11 | 376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时承认夫妻双方婚前书面约定的关于婚前财产持续至婚内仍然归各自所有或者变更归夫妻双方共有的法律效力,以及夫妻双方婚内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双方共有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本应以爱情为基础,达成婚前财产协议不仅不会淡化这一点,反而由于婚前对财产的归属有了明确的约定,从而从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婚姻的爱情基础。另外,由于现代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问题,与其到时双方为财产的所有权争执不休,不如未雨绸缪事先作出约定,这样一旦婚姻不幸走到了尽头,双方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纷争。为此,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自然而然具有了诸多优势。


        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公证?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不能成立或者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就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说,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在证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如何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其一,双方必须出于自愿,不能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否则,不是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的;

        其二,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如双方婚前的存款、房产、汽车、其他贵重物品等的权利归属。财产价值不大的、正常开支花费的等不必事无巨细的约定,不仅没有意义反而伤了感情。

        其三,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其四,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法证实真实性,真有纠纷法院也不认可。

        其五,男女双方必须签字并注明时间。婚前财产协议一般在结婚前签订,当然在结婚后签订也有法律效力。


        需重点强调的是:

        一、如果没有签订婚前财产约定,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的婚前财产始终归一方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该房屋仍然属于购房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一方所有。

        三、一方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如银行存款利息,包括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原来一方所有。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存款婚后购买的房屋,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原来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的分红,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婚前个人支付全款所购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确定无疑,但如果是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了部分或全部贷款,就得区别对待了。

        一种观点认为:在偿还完所有房贷前,应当将房产权属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一方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婚前一方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等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购房人与银行等贷款人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成立了借贷合同关系。当银行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开发商等卖房人时,购房款实际已全部付清,购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购房法律关系已经终止了,购房人一方已经能够取得房屋产权了,如果办理了房产证就已经确定取得房屋产权了。

        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按月还贷)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购房人的买房行为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还贷行为属于债权范畴,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律规则,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的权属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婚后的还贷行为实际产生的只是一种债权,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只能请求房产登记的一方予以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特别关注
合同房产
家事传承
公司商事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