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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14 | 2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共有物分割是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分割成各共有人单独所有。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时,有协议的依照协议进行,没有协议或者协商不成时,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依据物权法,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有以下三项:

        一、约定分割的原则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应当按照约定维持共有关系。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例如,没有经济收入的某个共有人或其亲属患病,需要分割共有财产获得医药费的,这种情形下,虽然存在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约定,但共有人或其亲属患病即属于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1.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中的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的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因此,按份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这种请求不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按份共有人提出分割请求,就会产生分割的后果。

        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整体财产,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因共有财产的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须得全体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应遵循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的原则规定。

        1)实物分割。在不影响共有物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实物分割。例如,甲乙二人共有房屋两间,即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每人分得一间房屋。

        2)变价分割。如果共有物无法进行实物分割,例如,甲乙共有一辆汽车,实物分割将减损汽车的使用价值或者改变汽车的特定用途,此时,应当将汽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还有一种情形,也适用变价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这时也可采取将共有物出卖,分割变价款的方式。

        3)折价赔偿。折价赔偿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对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将减损其价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该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价赔偿。

        另外,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即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本规定是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发现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发生。此种瑕疵担保责任,类同于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解除共有关系时,各共有人对于其他共有人分割而得的物,按其份额负有与出卖人同一的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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