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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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婚同居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
2、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
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1、能不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不能。因法律并不提倡没有婚姻关系的人在一起同居,因此,法律并不调整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纠纷。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或者子女的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
受理。法律虽不调整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纠纷,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仍予调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同居期间的财产怎样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首先倾斜照顾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方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另一方同居,不知情的另一方即为无过错方,在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倾斜。而如果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情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适用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按照等分原则处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4、同居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可以参照《婚姻法》关于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确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如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当然,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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