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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3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所取得的利益正是别人的损失。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权关系,即利益受损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当取得的利益,而不当得利人有义务予以返还。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项: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受有损失;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者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判断受益人是否取得了财产利益,对比而言,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之以前存在增加,或者应当减少而未减少,即为取得了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取得了利益。具体而言,取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包括:

         ① 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比如,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

         ② 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或效力范围,也属受有利益。如因第一次序抵押权消失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

         ③ 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存在于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对所有人也属一种得利。

      (2)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获得的利益。包括:

         ① 债务的减少或消灭。债务人以其总财产为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务的减少或消灭,使债务人原本应履行债务的负担减少或解除,对他而言,也是得利。

         ② 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而未设定,此亦为一种得利。

         ③ 取得劳务或物的使用。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再者,无合法使用权的人擅自使用他人之物,其也因物的使用而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有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游乐场,乙邻近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并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于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利益(即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其财产确实可以增加,而只需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照通常情形,其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当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条件,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当增加”。比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的人实际使用了他人的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该房屋给第三人获取收益的打算,只要无权使用人使用了他人房屋,都可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受到了相当于租金流失的财产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了侵害。

        3、受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可成立,它影响的只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大小。另外,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比如,无权处分人处分了他人之物,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的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对于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之争。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如果是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发生,即使这两个事实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主张,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不必基于同一事实,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如果没有受益的事实,他方即不致受有损失时,则二者之间便具有了因果关系。这两种主张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时,往往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乙偷窃甲的现金,清偿了乙对丙的债务,依据直接因果关系说,丙的受益是基于乙的清偿行为,甲的受损是基于乙的偷窃行为,它们是两个不同的事实,受益与损失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依据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受益与损失间因两个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具有了因果关系。通说认为,为了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对不公平的财产变动关系的调节作用,应采非直接因果关系的主张。因此,只要他人的损失是由获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说没有不当利益的获取,就不会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均应认定受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获取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对此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

        统一说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统一的标准界定,如财产或者利益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又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不同见解。

        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如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的目的(即给付原因);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无法律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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