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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3789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具体含义,实践中多主张采纳非统一说来界定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受损人因此获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受益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而非以填补相对人所受损害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善意受益人,是指于受益时不知道其受益无法律上的根据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因过失或无过失而有不同,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以受益人收到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为限,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由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折价款。

        现存利益不以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为限,原形虽发生变化,但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有现存利益。凡受益人的财产总额因取得利益而增加,且该财产总额增加尚存在,则可判定有现存利益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都属于现存利益:

        (1)原物以及利用原物(或权利)衍生的其他利益,如法定孳息。但通说认为,受益者受领的孳息或使用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无全部返还义务,如经过受益者的特殊经营能力而获取巨大收益时,只须返还通常情况下一般人可获得的平均利益即可。

        (2)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而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消费不当取得的他人利益而使自己节省的消费支出。

        (3)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原形已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此取得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金请求权、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

        善意受让人为取得利益或维持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在返还现存利益时,要求权利人承担有关费用或从现存利益中予以扣除。这些费用以取得或保管、增加现存利益的必要、有益费用为限。因受领标的物的性质或瑕疵造成受领人的损害也可类推适用这一规则。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孳息。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返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返还义务。

        恶意受益人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向权利人主张承担,或从返还额中扣除;恶意受益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恶意受益人依上述方法返还受损者利益,仍不足以弥补受损者损失时,恶意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赔偿责任为一种特别的赔偿义务,不以受益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

        现有司法解释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未区分受益人是否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依据该解释,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缴国家。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故第三人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所受到的损失,如不返还将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所负返还义务的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之物不限于原物,也包括原物孳息、代偿物等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款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返还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不当得利返还的方式:


        1
、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2、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关于价额的计算方法,通说认为,当受益人所受利益为劳务时,其价额为劳务的通常报酬;当原物因附合而丧失所有权时,应以因附合对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为标准;当原物因他人侵权而灭失时,应以受益人所得赔偿额为限;当原物被消耗时,应以消耗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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