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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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多元,涉及民间理财产品的投资纠纷呈现了井喷式增长。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勿轻信商家“只赚不赔”的承诺,也不能基于对熟人、亲属的盲目信任而轻易投资。
一、部分理财产品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目的
民间理财产品形式多样,纠纷五花八门。其中,排名靠前的案件类型主要为民间借贷纠纷,占比达到了90%,另外还有部分理财产品以有限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债权转让、私募资金等方式运作。理财商家惯用虚假宣传,承诺的收益率往往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十倍甚至数十倍,投资者购买该类理财产品后,仅能在初期收到极少的投资回报,后期便很难获得按期返本返息,最终不仅当初承诺的收益没有了,连本金都很难追回来。
一方面,投资者证据意识不强,不善于保存维权证据,为维权带来了困难。大量的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疏于审核合同条款,怠于索要合同原件,支付方式也比较随意。很多案件中,投资人甚至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或者难以证明名义上的收款方与理财合同相对方之间存在对应关系,给维权带来重重困难。
部分理财产品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进行制度套利。以私募资金型理财产品为例,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投资协议》的方式吸引资金,但协议内容繁杂,投资者通常难以理解,加之营销人员夸大营销,常常误导投资者忽视风险,投入资金。
对此,投资者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勿被虚假宣传的高收益率蒙蔽和诱惑,购买理财产品时尽量选择正规的渠道,善于留存和妥善保管购买理财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证据,切勿向第三方个人账户内汇款。
二、涉众型理财案件多发,拉人者和被拉者均成为受害者
涉及民间理财产品的案件中,涉众型理财产品较多,且投资者以中老年、家庭主妇等群体居多。理财产品销售方通过广泛发布广告的形式招募投资者,并招募大量的营销人员深入居民社区进行宣传,吸引中老年人等进行投资。
投资人对于理财公司的资质及能力应当充分评估后做出理性判断,不能只基于对熟人、亲属的盲目信任而轻易投资,不谨慎的态度只会给自己带来人财两失的巨大风险。
三、逾期不能兑付承诺的利息,想方设法换签延期合同往往是一个更大的陷阱
理财合同执行过程中连续几个月或断断续续无法按期支付当初承诺的利息,或者到期后根本无法返本返息。此时,理财商家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做投资者的思想工作,要求投资者换签延期合同,并承诺新的到期日一定会兑付本息。亦或者做投资者的思想工作,要求投资者签订分期还款计划书,分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逐步还清本息。殊不知,一旦投资者换签了新的投资合同或者签订了分期还款计划书之类的材料就将掉入一个更大的陷阱之中,这种情况其实只是理财商家惯用的手段之一,一种缓兵之计而已,实际情况很可能是收取的新进投资者的款项越来越难以填补之前投资者的本息窟窿,气球越吹越大,总有一天会吹爆,而理财商家自然是希望这一天来得越晚越好,并为最终的跑路争取更多时间。此时,投资者一定要擦亮双眼,绝不可再掉入理财商家新布设的更大陷阱中。一定要头脑清醒,及时止损,尽快启动法律程序,越早越有可能追回投资款。
四、维权方向一:投资理财合同无效,要求退还投资本金
如果双方签订的所谓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有“保本保收益”的条款,由于这类条款具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该条款无效,又因为该保底条款是该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将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因此,如果合同中有这类“保本保收益”的条款,投资人可以从合同无效入手追回款项本金。
五、维权方向二:投资理财合同约定到期返本付息,可据此主张履行合同
如果双方签订的所谓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保本保收益”类的条款,但有到期返本付息条款,如果合同到期了,可以直接主张要求理财商履行返本付息义务。如果合同还没有到期,但已多次逾期支付利息,也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要求提前返还本金并支付已发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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