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0.06.05公布并于同日施行)+(现行有效)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行〔2000〕13号 |
公布日期:2000.06.05 | 施行日期:2000.06.05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