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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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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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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由此可见,公司的住所应当在登记机关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地是公司的办公地址和经营活动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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