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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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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1-14 | 50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责任。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承揽人仍然应当对工作成果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承揽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的检查;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原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如果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当时当地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向定作人支付报酬。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款等费用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款等费用,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款等费用提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按照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应付相应的迟延责任。


        签订承揽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定作物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由定作人保管。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的保管义务,并明确如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出现问题的以外,承揽人应当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义务。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

        1、关于定金:

        承揽合同最好采取定金加分步付款的形式支付合同款,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应同时约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承揽人有权扣留定金。

        2、关于支付方式:

        如上所述,最好采取分步付款的方式,签订合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承揽人即正式开展承揽工作,进行到一定阶段时再支付一定比例,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至95%,留取5%的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时支付完毕。

        (三)关于提交定作物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留出定作人必要的在途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约定,若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按约定执行。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雇员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较为单一,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承揽工作的手段。

        (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

        (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主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主的安排和指挥。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定义】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合同的主要条款】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工作的完成】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的通知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验收质量保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支付报酬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承揽人的留置权】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材料的保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的解除权】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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