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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41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任为基础;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且自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维系。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事务,不经委托人同意,不能将受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

        2、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未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当然,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


        委托包括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进行转委托,除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以外,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关于转委托,《合同法》第四百条明确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一般原因是指一般的合同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不能、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委托合同终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还是未确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无论委托事务的处理进行到何种程度,当事人均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并无一定的规格和限制。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委托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这是一般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终止。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当事人一方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形时,委托合同仍不终止。例如,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终止代理诉讼。二是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例如,正当委托人昏迷不醒,无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务的处理,而委托事务的处理又正处于关键阶段时,受托人终止合同,势必会给委托人带来损害,对此损害,受托人就应负责赔偿。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须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关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产生或扩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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