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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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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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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可以调解或者判决暂时居住,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如果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承租公房一方又有负担能力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使无权承租方可以另租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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