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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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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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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对于上述情形,在理论上称为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即父母一方所具有的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条件,谁就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父母一方享有绝对直接抚养权,即可据此确定子女由其直接抚养。但是,如果父母双方都有上述绝对优先条件,如父方做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但其长期在外经商,子女长期随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从而发生父母双方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的冲突,此时,就应考虑相对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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