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电话:13911526629(微电同号)            律师机构: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
拜您所托  成您所愿!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52-6629
联系我们 >>
联系律师 >>

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邮编100027)

电子邮箱:morewin010@163.com

联系电话:13911526629

能否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bj2019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另一方以此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并要求恢复子女的姓氏,从而引起纠纷的,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侵权行为,应责令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原姓氏。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特别关注
合同房产
家事传承
公司商事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