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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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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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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依该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称之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可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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