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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8.03.17公布并于同日施行)+(现行有效)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14 | 252 次浏览 | 分享到: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7]行他字第25号

公布日期:2008.03.17

施行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8年3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行函(2007)1号《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应当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后来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不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起诉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该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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