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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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7〕168号 |
发布日期:2007.05.18 | 实施日期:2007.05.18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 京高法发[2007]1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已于2007年3月12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总第18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及其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审判实务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目 录
《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七、其他方面的法律实务问题
八、附则
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的说明
(一)诉讼程序中的问题
(二)证据规则中的问题
(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四)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五)保险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六)票据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七)其他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2007年3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一、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如何确定法人的住所地?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依据注册登记的地址确定。
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的,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应直接变更营业执照中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不能以此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如何处理?
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经二审法院审查上诉理由成立的,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4.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确定诉讼主体与确定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首先就管辖权问题做出裁定。
上述裁定生效后,在多被告情形下,如果受理案件法院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为不适格诉讼主体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5.法院将诉讼文书及传票等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时,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采用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邮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将拒收情况记明并将邮件退回法院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之日应认定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对回执上的签名不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签名系邮政机构造假的,应认定为已经送达。
6.能否以口头方式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驳回起诉涉及到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以口头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7.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程序上如何处理?
法院对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起诉的案件,应对是否准许作出书面或者口头裁定。不应在判决书主文中处理此程序问题,也不应采取由原告从起诉书中划掉该被告名称的做法。
作出口头裁定的,应当宣告裁定结果并记录在案。
8.被告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未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
当事人在一审中未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而在二审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提出上诉请求的,二审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9.驳回原告对一部分被告起诉的裁定已经生效,再判决另一部分被告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时,判决书如何表述?
判决书首部不应当再列已驳回原告起诉的相应被告为当事人,这部分被告应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列明。在判决书主文部分,仅应当对保留的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加以确定。
10.法院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如何处理?
法院依法受理对记名债券、记名证券的公示催告申请后,相关受理手续及法律文书(包括除权判决)均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除权判决除应向公示催告申请人送达外,还应依法向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或公司,记名债券的发行机构或公司,或者有权保管、变更记名债券登记的机构或公司送达。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除权判决无法直接实现记名债券、记名证券上记载的相关权利的,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二、证据规则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11.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不予准许的,是否可以口头方式通知?
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予准许的,可以口头方式通知当事人,必须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口头通知不影响当事人申请复议。
当事人要求书面通知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
1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应停止计算,待案件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计算举证期限。
13.二审期间,法院接受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如果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涉及关键事实认定,同意当事人申请的,该鉴定结果可作为新的证据。
当事人一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未被法院接受,在二审期间又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鉴定的,该鉴定结果是新的证据。
14.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对原告证据的审查结果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缺席对原告提出的证据材料和主张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法院应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核实,审查结果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正确或不存在,法官行使释明权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以便当事人在明确法律关系后重新起诉。
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事实不一致,属于在法律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法官行使释明权 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从实体上作出判决。
三、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
16.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17.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无法协议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又有现实困难的,法院应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判令合同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及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约定行使释明权,以决定是否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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