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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38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子女之间能否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

        可以订立,但应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我国《宪法》和《婚姻法》都有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由此可见,子女之间可以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但应当经得老年人的同意,且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吗?

        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此可知,不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养子女)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老人且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前提下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除此之外,老人的弟弟妹妹在一定条件下也应对老人承担扶养义务(此处并非赡养义务)。

 

        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呢?

        不能。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钱财是否违法?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第七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知,成年子女强行向父母索取钱财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子女有权干涉父母再婚吗?

        无权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知,子女无权干涉父母再婚的自由,且父母再婚后,子女仍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能否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并不能人为的改变或消除,因此,并不能因为父亲声明断绝父子关系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未成年的养子女可以,已成年的养子女根据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此可知,未成年的养子女,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种情况下,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如果是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后并不一定恢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养女子与生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恢复权利义务关系的则不予恢复,这种情况下,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则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在养父母死亡后是否还有继承养父母遗产的权利?

        视情形而定。继承权与赡养义务并不是一一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发生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所以,即使养子女对养父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只要没有发生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就依然享有继承权。当然,针对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儿女因工作繁忙等原因对卧病在床的父母置之不理是否违法?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因此,儿女因工作繁忙等原因对卧病在床的父母置之不理是违法行为。

 

        谁是老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由此可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儿子因娶媳妇将年迈的父母赶走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由此可知,子女对父母本就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父母负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儿子因娶媳妇将年迈的父母赶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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