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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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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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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由此可见,创立大会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召开的,认股人可以要回股款,并有权要求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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