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电话:13911526629(微电同号)            律师机构: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
拜您所托  成您所愿!
免费咨询热线: 139-1152-6629
联系我们 >>
联系律师 >>

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律师证号:11101200910572885


北京立奥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三里屯SOHO办公C座(邮编100027)

电子邮箱:morewin010@163.com

联系电话:13911526629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51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里的标的物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房屋等不动产。
        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
        3.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4.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有权主张回赎标的物。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八、特种买卖

        1.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这里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前述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有权主张该约定无效。出卖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有权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
        2.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4.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5.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九、其他问题

        1.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2.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特别关注
合同房产
家事传承
公司商事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