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行动对权利人的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从而阻碍了权利人对特定物权的行使。排除妨害的目的即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
危险相对于现实妨害而言,是指对已知物权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非主观臆测的。
即将遭受危险或正在被妨害的特定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而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物正在被他人妨害或即将遭受危险即可。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当事人提起排除妨害诉讼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1、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3、排除妨害主要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事实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请求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