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了使公司具备上述法定条件,发起人必须作出一系列法律行为,免不了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集资金、租赁场地、采购办公用品等。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经常会因为相关法律行为在公司内部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外部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未能最终设立所引发的发起人责任纠纷,二是公司设立后,就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对外产生债权债务有关的公司设立纠纷。
1、发起人责任纠纷,系指公司未能最终设立,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所引起的纠纷,或者发起人因其设立公司行为对公司或他人承担责任所产生的纠纷。
2、公司设立纠纷,系指公司设立后,就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交易产生债权债务有关的纠纷。
诉讼管辖不同:
1、在发起人责任纠纷中,公司并未最终成立,往往是因为履行发起人协议而发生纠纷,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确定该类案由的管辖上,不应该以固定管辖方式而论,而应该根据具体纠纷表现及主体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案件的管辖。
2、公司设立纠纷则指公司设立后,就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外交易产生债权债务有关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未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成立的,但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