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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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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
来源:律师原创 | 作者:wangwenlawyer | 发布时间: 2025-02-14 | 64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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