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稳 资深律师 执业15年 律所合伙人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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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准予离婚?
法院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这个标准相当主观,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不过主观的判断也是来源于客观的事实。总结一下,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婚姻成立的基础
作为社会化的人,婚姻不单单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带有浓郁的社会因素,如双方的基本条件、文化层次、家庭背景等各种因素是否相当是一个重要的考量。虽然这些条件不是婚姻的绝对因素,但是却是绝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婚后如果双方的性格出现较大差异,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话,很有可能导致婚姻的破裂。我国古代讲究门当户对,绝非空穴来风,是有很大的哲学和社会学道理的。当然,历来的爱情故事不乏一见钟情的美好,但又有多少能够抗得过婚后的柴米油盐呢?很多人闪婚得轰轰烈烈,最终却落得个凄凄惨惨。所以,婚前的相互了解和感情培养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婚姻成立后感情是否牢固的重要基础。
2、婚后的感情
作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是反映婚姻质量高低的重要因素。看婚后感情,首先看夫妻双方是否互敬互爱、是否相互体贴、是否赡养扶助双方的父母、是否对家庭具有责任感、是否共同抚养照顾子女、遇事是否共同商量、家庭中是否讲究民主等等。另外,还要从当事人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性格习惯以及夫妻生活等方方面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当然,有些夫妻之间可能并无天翻地覆地争吵打斗,却仅仅因为长期不能忍受对方哪怕吃饭吧唧嘴这样很小的一个生活习惯就导致离婚的,所谓三观不正,互不对眼就是所指于此吧。
3、离婚的原因
离婚的原因总结一下无非以下几点:(1)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的;(2)一方品行问题,又屡教不改,导致另一方彻底失望的;(3)一方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共患难的;(4)移情别恋第三者的;(5)夫妻长期性生活不协调的;(6) 双方父母干预过多,导致离婚的。
查明离婚的真正原因,对于准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4、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夫妻感情可以由好变坏,也可以由坏变好。矛盾双方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感情创伤,诉讼离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过感情修复,外加积极有效的撮合工作,还是可以重归于好的。司法实践中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就是很好的证明。
以上几条是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主要考量,我国法律也从客观方面列举了几条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即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特定情形下亦有不均等的情况,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在分割前首先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知道的,夫妻双方仍然应当共同偿还,即夫妻财产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只对内有效,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
3、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但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在其后的离婚诉讼中不得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分给对方,所谓的“净身出户”法律是不干涉的。当然,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三、离婚时孩子的抚养
离婚时,孩子2周岁以内的,只要女方要求,除非女方有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否则法院一般都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女方,当然,也并非绝对。其他方面,除了孩子已经达到独立表达意愿的年龄(8岁以上),法院会通过征求孩子的意愿判定孩子的抚养权外,客观上是可以通过积极举证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的基本条件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更优,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老一辈父母的基本条件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老一辈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一贯的生活环境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一方距离优质学校较近,或生活的小区更成熟,对孩子的入学、生活更为有利,当然就会有更大的可能性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权问题上,会认真听取8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当然,不可强迫孩子表达意愿,否则,法官一旦问出真相,失去抚养权自然可想而知了。
5、其他因素也很重要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其他因素,也是围绕孩子判归自己一方会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中心原则展开的。比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一是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2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判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二是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方便且更有经验,故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三是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四是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那么法院就有更大地可能性将孩子判归父亲一方,或者孩子的户口在某处房屋上,上学也在该房屋所在的学区,那么法院就有更大地可能性将孩子判归拥有该房屋的一方,即使该房屋不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而只是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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